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保什么?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 0-55周岁
保障类型: 重大疾病
保障期限: 终身或至70周岁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百年人寿产品又㕛叒叕更新啦!虽然身处偿付能力的漩涡,但是架不住人家的产品性价比十足而广受欢迎。这不,百年人寿又推出了百年超倍保重疾险,100种重疾分五组赔5次,20种中症不分组赔2次,轻症递增赔3次,还有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二次赔,最最最重要的是前10年重疾可赔150%基本保额,而且没有投保年龄限制!可以说今年重疾险该有的样子它都有了!
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
一、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以前身故,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的 3 倍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2、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以后(含当日)身故,按本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二、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五组,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每次按合同基本保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三、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0%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第10个保单周年日)且于第15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第15个保单周年日),经认可的医院确诊首次患上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在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35%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四、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50%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本合同继续有效。
五、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35 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第一次 30%、第二次 35%、第三次 40%,本合同继续有效。
六、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金后,将豁免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本合同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七、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恶性肿瘤”且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八、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可选)
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的“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心脏瓣膜手术”或“主动脉手术”中的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按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被保险人自该疾病确诊之日起 3 年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再次发生该种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额的 50%给付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百年超倍保重大疾病保险提供多种疾病保险,并且有恶性肿瘤多次赔付,是一款非常不错的疾病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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