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永明华欣人生产品简介_投保规则_保险责任

广大永明华欣人生产品简介
1.公司简介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由中国光大集团和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联合组建,为了实现更快的发展,2010年7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光大永明人寿引进战略股东,现有股东包括中国光大集团(50%)、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 (24.99%)、中兵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2.505%)和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12.505%),成为中国光大集团控股的国有保险企业。目前,光大永明人寿的注册资已支付保费为54亿元人民币,资本实力位于国内寿险公司前列。
2.产品简介
光大永明华欣人生是由于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推出的一款重疾险,主要为被保险人提供合同约定的110种重大疾病保障(分为5组,最高赔付5次,间隔期180天),23种中症疾病保障(最高赔付3次,间隔期180天),40种轻症疾病保障(最高赔付3次,间隔期180天),还有身故保障,被保险人等待期后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可豁免后续保险费。
广大永明华欣人生投保规则
1.保险公司:光大永明人寿
2.保险产品:光大永明华欣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3.产品类型:重疾险
4.承保年龄:出生满30天至45周岁;
5.保障期间:终身;
6.缴费方式:趸交、期交;
7.等待期:90天;
广大永明华欣人生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每组重大疾病仅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但本合同下其他不同分组的重大疾病可以再行给付,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间隔期180天。当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本合同终止。
二、中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中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终止。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间隔期180天。当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三、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金责任终止。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间隔期180天。当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次数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四、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将按以下约定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①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的,将按本合同已交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年满18周岁(含)的,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五、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1、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不承担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确诊首次患有本合同所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或多种,自确诊日后首个保险费到期日开始至最后一期保险费到期日止,豁免上述期间内应支付的本合同保险费,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综上所述,关于广大永明华欣人生产品简介、投保规则、以及保险责任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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