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怎么样?产品特色是什么?保什么?
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 0-60周岁
保障类型: 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 与保险公司约定
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有什么产品特色
多位一体 全面守护
“放鑫保”涵盖养老、理财、癌症、身故保障等多重责任,转嫁人生不同时期的风险,全方位呵护,让您轻松享有高品质生活。
快速返还 安享收益
福禄鑫尊为终身分红两全保险,祝寿金领取日前三年一返还,祝寿金领取日后一年一返还至终身,祝寿金领取日即可返还该产品所交保险费,最早55周岁返还已支付保费设计,让您高枕无忧。(生存保险金、特别生存金、祝寿金给付以被保险人生存为前提条件,具体给付条件以福禄鑫尊条款规定为准)
癌症专属 责任多样
“放鑫保”保障功能广,不仅包括确诊金保障,更可提供康复金、豁免保费功能,为您筑起坚固的健康守护墙。
额外保障 人性关怀
特定癌症额外给付,轻症癌症额外给付,最高可获得260%基本保额的癌症保障,彰显对癌症健康的特殊关爱。(癌症确诊保险金、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和癌症康复保险金给付条件以防癌疾病保险条款规定为准)。
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保什么
一、年金
合同生效满三周年仍生存,可向我们申请年金。自提出申请后的首个合同生效对应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每年在合同的生效对应日按当时个人账户价值的10%给付年金。
二、保费豁免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豁免癌症确诊日以后的合同的保险费。
三、癌症康复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生存,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我们首次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之后,若生存至确诊日的年对应日,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癌症康复保险金,癌症康复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基本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基本保险金额时,合同终止。
四、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 (2)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轻症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 若我们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不再承担给付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的责任。
五、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
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后,我们按约定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时,若所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同时也为合同所指的特定癌症,我们再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六、癌症确诊保险金
(1)在合同生效起一年内,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合同终止,我们无息返还所交保费; (2)合同生效起一年后,因初次患合同所指的癌症,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该项责任的给付以一次为限。
七、身故保险金
(1)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 (2)在年满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起至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a、一年内因病身故,我们退还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合同终止;b、在祝寿金领取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我们按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105%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3)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身故,我们按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2.合同的现金价值。
八、祝寿金
生存至祝寿金领取日,我们按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九、特别生存金
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合同年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的2%给付特别生存金。
十、生存保险金
(1)在祝寿金领取日前,每生存满三周年,我们按下列约定给付生存保险金:首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为基本保险金额的15%;以后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在上一次给付金额的基础上按基本保险金额的3%增加,但每次给付的生存保险金最高不超过基本保险金额的30%。 (2)祝寿金领取日起,每生存满一周年,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0%给付生存保险金。
以上就是关于国寿“放鑫保”组合计划的产品特色和保什么的相关解答,综上所述,这款产品不仅可以领取年金分红,并且具有癌症、养老、身故等多重保障,是一款值得购买的综合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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