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保障什么?不保什么?
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 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障类型: 疾病保障
保障期限: 5/10/15/20年
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保障范围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身故或全残,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计利息)给 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原位癌保险金: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后因疾病, 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原位癌(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的20%给付原位癌保险金,该项保险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癌症保险金:若自合同生效起 180 日内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 合同约定的癌症,我们按您已交纳的合同保险费(不 计利息)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自合同生效起180 日 后因疾病,初次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癌症(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 额给付癌症保险金,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癌症或原位癌,我们不承担给付癌症保险或原位癌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癌症或原位癌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的责任:
(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人保寿险金色重阳防癌疾病保险是一款非常不错的防癌险,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咨询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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