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康爱倍至(倍倍加)是否骗人?免责条款呢?
弘康爱倍至重大疾病保险
1、保险公司
2、产品特色
属于重疾险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重疾、中症等保障,确诊重疾、中症、轻症,即可豁免保费。
3、基本信息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年龄者
缴费方式:与保险公司约定
保险期限:终身
等待期:180天
犹豫期:10天
购买保险本来就是为了自己在意外时能有一份保障,可通化市民张女士却被自己投保的泰康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拒赔了。“对方说我是带病投保,可是投保时我就已经和保险员说过我曾住过院,也表示自己血糖高了,保险员说可以投保,现在却说我是带病投保,我实在不服气。”对此,为张女士办理保险的保险员郦女士表示,办理保险时,张女士并未告知其有住院史。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于是“保险是骗人的”这种错误说法就这样被不明真相的吃瓜群众传播开来,那么保险公司今天要说的弘康爱倍至又怎么样呢?
弘康爱倍至是否骗人?
当然不是骗人的。弘康爱倍至是有弘康人寿最近推出的一款重疾险新品,在疾病保障、责任创新方面都很有特点,适合喜欢多次赔付型产品的人士投保。
弘康人寿本身名气可能没有平安、国寿大,但是也是经过银保监会审批成立的保险公司,资本10亿元,成立首年即实现盈利并持续至今,现有总资产超300亿元。总结一句话,能在我过卖保险的,实力都不容小觑。
弘康爱倍至免责条款呢?
1、等待期内不赔
弘康爱倍至有180天的等待期,比目前同类产品当中常见的90天要长很多。这180天内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是不赔的。
2、没有如实健告
如实健康告知时投保人的义务,如果做假或者隐瞒会引起保险公司拒赔,前面案例当中的张女士被拒赔就有可能涉及到健康告知的问题。
3、符合免责条款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八)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恶性肿瘤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自保险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五)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或武装叛乱(以上行为以政府宣告或认定为准);
(八)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九)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其他权利人按照被保险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顺序确定。
发生上述第(二)至(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综上所述,其实很多保险都需要我们自己仔细看清楚了,再来投保自己想要投保的事项,希望这款保险产品你们能帮助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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