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安标准恒悦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障内容及产品评测
【产品信息】
1.承保年龄:0-60周岁;
2.保险期间:终身;
3.交费期间:趸交/5年/10年/15年/20年/30年交;
4.等待期:180天;
【保障内容】
1.轻症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轻症疾病”术语项下的52种轻症疾病,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最多给付五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次数达到五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2.重症
重大疾病保险金分为恶性肿瘤保险金、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和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所述的其他重大疾病指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除“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三种重大疾病病种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
<1>恶性肿瘤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等待期后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 3 年以后,第二次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
③若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所对应的恶性肿瘤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 3 年以后,第三次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恶性肿瘤,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三次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急性心肌梗塞”,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自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所对应的急性心肌梗塞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 3 年以后,第二次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①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脑中风后遗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
②若被保险人自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所对应的脑中风后遗症被确诊之日起生存满 3 年或 3 年 以后,第二次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脑中风后遗症,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初次罹患并被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重大疾病”术语项下的除“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和“脑中风后遗症”三种重大疾病以外的97种其他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多种,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其他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轻症疾病或三种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首次恶性肿瘤保险金”、“首次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或“首次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给付条件,豁免本合同以后各期应交保险费,豁免的保险费视为您已交纳,此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4.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等待期后因疾病导致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给付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
<1>若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时未满 18 周岁,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和现金价值两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2>若被保险人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时已满 18 周岁,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为以下三者中的金额较大者:
①基本保险金额;
②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已交付的保险费;
③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产品评测】
恒安标准恒悦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值得买吗?这款产品为被保险人提供合同约定的52种轻症疾病保障(最高5次赔付)、100种重大疾病保障、恶性肿瘤保险金(最高3次赔付,间隔期3年)、急性心肌梗塞保险金(最高2次赔付,间隔期3年)、脑中风后遗症保险金(最高2次赔付,间隔期3年)、还有身故/永久完全残疾/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三种重大疾病可豁免后续保险费,适合当前还没有重大疾病保险的人群。
综上所述,恒安标准恒悦安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好不好,值得买吗,通过上文的介绍,相信大家就明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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