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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加倍重疾险保障内容+亮点+案例

雷仁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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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爱加倍重疾险保障内容 1、轻症疾病保险金(30种):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爱加倍重疾险亮点 1、全豁免:自带投、被保人豁免,投保人豁免没有费率!爱加倍重疾险案例 王女士,37岁,为自己40岁的丈夫李先生投保了《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基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为20年,年交保费21450元。

爱加倍重疾险保障内容

爱加倍重疾险保障内容+亮点+案例

  1、轻症疾病保险金(30种):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确诊为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2、中症疾病保险金(30种):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50%给付首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5):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确诊时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2)合同的现金价值;(3)合同的已交保险费。

  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被保险人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保险公司已按合同约定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自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第二次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多种),该项责任终止,保险公司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确诊时按约定给付疾病终末期保险金。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不含)前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合同已交保险费的200%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于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含)后身故或全残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公司按身故或全残时按约定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7、被保险人豁免保费: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首次发病并经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的,保险公司自确诊之日起,于每一个保险费支付日豁免本主险合同的续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经交纳,合同继续有效。8、投保人豁免保费:若投保人不幸因意外全残,将豁免主险合同后续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爱加倍重疾险亮点

  1、全豁免:自带投、被保人豁免,投保人豁免没有费率!投保人发生轻、中、重疾、疾病终末期、身故全残的,保费直接豁免!同时夫妻互保在开门红区间不相互占用免体检额度。

  2、递增赔:轻、中、重均不分组!轻症三次30%、40%、40%递增赔!中症两次50%、60%递增赔!除重疾与重疾二次赔付间有一年间隔期外,其他均无间隔期!且轻、中症赔付不分先后。

  3、加倍赔:首次重疾为恶性肿瘤的,三年间隔期二次赔!且无论是持续状态、复发或转移、新发的都赔。

  4、疾病链:首创慢性病多链条不分组疾病管理系统,轻中重疾病链12条、中重疾病链27条!同一病因的,不是同一次治疗行为的都赔。

  5、全返还已支付保费:附加两全的爱加倍,重疾赔付后仍然满期领取主附险保费。

  6、选择宽:主附险均可以年缴或月缴!趸交、5、10、15、20、30年缴均可!两全可选择60、70、80岁领!保障期间可以选择70、80以及终身。

爱加倍重疾险案例

  王女士,37岁,为自己40岁的丈夫李先生投保了《爱心人寿爱加倍重大疾病保险》,基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期为20年,年交保费21450元。附加投保《爱心人寿附加爱加倍两全保险》,基保额为50万元,保险期间至80周岁,交费期为20年,年交保费7450元。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指定为儿子小李。李先生保障如下:

  1、轻症疾病保险金(30种):若李先生在45岁时不幸初患原位癌,并且此前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获得15万元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和术后康复,合同继续有效。

  2、中症疾病保险金(30种):若李先生在50岁时不幸初患中度糖尿病肾病,并且此前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获得25万元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和术后康复,合同继续有效。

  3、重大疾病保险金(105):若李先生在55岁时不幸初患胃癌,将获得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50万元,用于疾病治疗和术后康复,此后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合同继续有效。若李先生在60岁时不幸初患急性心肌梗塞,将获得50万元的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和术后康复,合同效力终止。

  4、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因李先生在55岁时不幸初患胃癌,且此前已给付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确诊之日起满3年后,经确诊胃癌持续存在,将获得50万元的第二次恶性肿瘤保险金,用于疾病治疗,合同继续有效。

  5、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若李先生在64岁时经确诊达到疾病终末期,并且此前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将获得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至少50万元),合同效力终止。

  6、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李先生在65岁时不幸遭遇车祸身故,并且此前未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儿子小李将获得身故保险金(主险至少50万元,附加险按合同约定),以弥补李先生的离世为其家庭带来的损失,合同效力终止。

  7、被保险人豁免保费:若李先生在45岁时不幸初患原位癌,将豁免主险合同后续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8、投保人豁免保费:若王女士在45岁时不幸因意外全残,将豁免主险合同后续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9、满期保险金:若李先生在80周岁时未身故或全残,将获得满期保险金(全部已交保费57.8万元),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总结:这款重大疾病适合大多数的人购买,不过保费较高,大家在购买的时候一定要适合自己当前的一个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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