佑安康重疾险保保什么?有什么特色?+案例
佑安康重疾险保什么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身故或全残日止,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身故或导致合同全残项目列表所列全残的,我们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7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仅针对一种重大疾病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含当日)以内,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重大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重大疾病时,合同效力终止,将向您退还自合同生效日起至重大疾病诊断确定日止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
轻症疾病保险金: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八十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以前,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且未达到领取3.3.1条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标准时,按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25%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不同轻症疾病可以多次给付,但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三次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但合同继续有效。
生命末期保险金:(一)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不含)前,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以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准,按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止,累计已交保险费之和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二)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且年龄到达十八周岁的合同生效对应日(含)以后,初次被认定符合生命末期状态的,按合同的基保险金额给付生命末期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豁免保费产品:于合同生效日或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持续有效九十日以后,初次发生并经国务院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属于二级(含)以上的医院专科医生明确诊断确定为合同轻症疾病列表内所界定的轻症疾病,则自确诊日后首个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直至合同最后一次保险费约定交纳日止,豁免前述期间内合同应交纳的保险费。视豁免的保险费为您已交纳的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佑安康重疾险保有什么特色
1、百种疾病、身故保障:佑安康包括70种重疾和30种轻症,疾病种类比较多。
2、被保险人轻症豁免:被保险人在缴费期间罹患轻症,豁免后期保费。
4、30种轻症每次给付保额的25%,累计3次为限。
5、三十年保费缴费期:佑安康可以选择30交缴费期间,这样能够缓解投保人的缴费压力。在购买人身保险,特别是长期缴费的人身保险中,缴费期限越长越好,杠杆化就越高。第一考虑到货币的通货膨胀;第二如果万一在缴费期间罹患轻症,可以豁免后期保费。
佑安康重疾险保案例
30周岁的王先生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佑安康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30年交,每年交费10010元。可以看出,保费比华夏、天安等保费略高,但在5年、10年、15年、20年的基础上增加了30年交费,无疑帮助客户极大的缓解了交费压力,而且又有轻症后豁免主险保费的保险利益。
另外,作为比较有经验的寿险公司(成立时间、客户规模,亚洲第四的国泰人寿)在附加险上应该可以给到客户更多保障。
总结:看完本文,大家举得这款保险如何呢?希望本文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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