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保障内容+特别说明+案例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保障内容
1、轻症疾病保险金:30%基本保额,不同轻症共可给付三次,给付三次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2、轻症疾病豁免保费:满足首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自确诊轻症后,余期未缴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
3、中症疾病保险金:50%基本保额,给付一次后该项责任终止,合同继续有效。
4、中症疾病豁免保费: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自确诊中症后,余期未缴保费免交,合同继续有效。
5、重大疾病保险金:100%基本保额,给付后合同终止。
6、高度残疾保险金:未满18周岁,给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7、疾病终末期保险金:未满18周岁,给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8、身故保险:未满18周岁,给付200%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已满18周岁,给付100%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特别说明
1、我们仅承担本合同中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以及“身故保险金”责任中的其中一项保险责任,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之后,本合同终止。
2、本合同第九条中的“高度残疾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责任中所述“已交保险费”,是指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以及因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应豁免的保险费。
3、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4、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既符合“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我们仅按照“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保险金给付,给付后“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5、被保险人在申请理赔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同时又符合“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或“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或多种,我们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中的一种保险责任进行给付,给付后本合同终止。
6、若被保险人患有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之前已经发生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的保险事故而未申请理赔的,我们将在今后就之前发生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申请理赔时,扣除已经赔付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数额后进行赔付,并向您无息返还自重大疾病保险金、高度残疾保险金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发生至您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或中症疾病保险金期间所交纳的保险费。本合同按“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高度残疾保险金”责任或“疾病终末期保险金”责任的相关约定进行后续处理。
童佳保重大疾病保险计划案例
随着社会的发展,环境污染日渐严重,陈先生打算为刚刚出生的儿子小陈投保一份重疾险,为将来规避一些风险。经过多方对比,陈先生最终选择了童佳保保障计划,选择19年缴费,50万保额,年交保费5712.69元。小陈可获得保障利益如下:
1、100种重疾:100%基本保额,即50万元,以及附加两全险的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2、35种轻症:30%基本保额,即15万元,不同轻症最多赔付3次,即最高可赔付45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3、20种中症:50%基本保额,即25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4、高度残疾或身故:不同年龄赔付不同,给付后合同终止。
5、疾病终末期:未满18周岁给付200%主险已交保费+附加两全险现金价值,已满18周岁,给付50万元+附加两全险现金价值,合同终止。
6、高度残疾或身故:<18周岁,给付200%主险已交保费;18-40周岁,给付50万元;41-60周岁,给付50万元;≥61周岁,给付50万元。
7、被保险人豁免:确诊首次罹患合同约定轻症、中症,即可享受保费豁免,免交后期保费。
8、投保人豁免:若陈先生不幸在交费期间内身故、高度残疾,或罹患合同约定重疾、中症、轻症、达到疾病终末,可享受保费豁免,免交后期保费。
9、祝寿金:小陈70周岁生存,可领取主险及附加两全险的所有保费之和,即(4600+850)×19=103550元。
总结:这款保险整体上还是可以的,当然是否购买看个人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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