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佳泰一生终身寿险保险责任+免责条款+案例
国泰佳泰一生终身寿险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18周岁(不含)前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身故日止,应交保险费总额。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二、被保险人18周岁(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内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两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1.被保险人身故日止,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05倍。
2.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三、被保险人18周岁(含)以后,且在本合同交费期内身故的,我们按下列三项计算方式所计得金额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
1.当年度保险金额。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内,当年度保险金额为保险单上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年度保险金额每年按百分之三复利增加,即当年度保险金额等于上一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x(1+3%)。
2.被保险人身故日止,应交保险费总额的1.05倍。
3.被保险人身故日所在保险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
国泰佳泰一生终身寿险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自伤身体。
(三)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的,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国泰佳泰一生终身寿险案例
30周岁的刘先生喜得贵子,考虑到孩子未来的教育、创业、婚嫁及养老的需求,想为孩子做好一生的规划,他选择为孩子购买添盈一生终身寿险,年交保费5万元,交费年期10年,基本保额360075元,通过保全方式设置其太太为第二投保人。
以降低保额领取现金价值的方式进行教育规划,规划刘宝宝18-21周岁每年领取5万元,28-30周岁每年领取10万元,60-69周岁每年领取6万元,70-79周岁每年领取9.6万元,至79周岁累计可领取现金价值206万元。
总结:看完本文大家觉得这款保险如何呢?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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