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福终身寿险投保方案演示和保险责任
人保福是和平安福起名的保险产品,在保险内容上,除去传统的终身寿险的保障内容,其必定要求的附加人保福重疾险,保障100种重疾和50种轻症,两种合起来的保险费用,其实并不太多,不贵。对于那些想投保终生寿险的消费者来说,人保福终身寿险是可以考虑购买的一款保险。下面,请看今天的详情。
人保福终身寿险投保方案演示
性别:男性,年龄:30周岁,交多久:30年,保多久:终身,交多少:3480/年(主险2190元+附加险1290元),保多少:保额15万,等待期:180天,意外无等待期,保什么:轻症50种+重疾100种+身故+豁免。
一、等待期内,责任如下:
①因疾病罹患重疾,赔附加合同已交保费,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②因疾病身故且未满18周岁,赔已交保费,主附险合同同时终止。
二、等待期后,责任如下:
①确诊50种轻症之一,即赔3万,3次累积赔9万,终身有效。
②确诊100种重疾之一,即赔15万,终身有效。
③确诊10种现代疾病之一,即赔15万+额外4.5万=19.5万,75周岁前有效。
④若不幸身故或全残,即赔15万元,主附合同终止。
人保福终身寿险保险责任
主险人保福终生寿险
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返还主合同已交保费,主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身故或全残,给付基本保额,主合同终止。(年满18周岁,合同生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返还已交保费,主合同终止。)
人保寿险附加人保福重大疾病保险
1、重大疾病保险金(100种):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给付基本保额,本附加合同终止。(合同生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2、现代病特别保险金(10种):年满75周岁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现代病(一种或多种),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基础上,再给付30%基本保额的现代病特别保险金,本附加合同终止。
3、轻症疾病保险金(50种):因意外伤害或合同生效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患附加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给付20%基本保额,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每次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万元,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三次为限,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
注意: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给付条件,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4、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附加合同生效180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或于年满18周岁前身故或全残,返还附加合同已交保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特别注意: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现代病特别保险金的同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等额减少;主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责任、保险费及保险单上载明的现金价值按减少后的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确定。当主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至零时,主合同终止。
总结:人保福终身寿险是否购买,看完上面的内容,相信大家肯定有自己的决定,希望能帮助到大家。如果详细了解人保福,欢迎在保险海留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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