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险2017最新版(优享版)案例+条款分析
余女士26岁,给自己投保了“国寿防癌险,附加防癌两全”,保额20万,每年交费2600+500=3100元,交20年保到80周岁。余女士享有以下保障:
1、癌症确诊保障:200000元
2、特定癌症保障:260000元
3、轻症癌症保障:60000元
4、康复金:40000元/年 X 5年
5、身故保障:不少于已交保费
6、满期金:80岁返62000元
【投保须知】
投保年龄:出生28天-60周岁
交费期间:3、5、10、20年
保险期间:60、70、80周岁
等待期:180天
【保险责任】
主险:国寿防癌疾病保险
1、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内,罹患合同定义的癌症,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1年后,罹患合同定义的癌症,给付100%保额,合同继续有效。
2、特定癌症额外给付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后,又是合同定义的癌症的同时,确诊出也是合同定义的特定癌症,保险金=100%保额+额外给30%保额,合同继续有效。
3、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内,罹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癌症,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合同生效1年后,罹患合同定义的轻症癌症,按保额的30%给付,最高给付限额10万元,合同继续有效。
4、癌症康复保险金:合同生效1年后,确诊是合同定义的癌症,且在30天后仍生存,给付20%保额,每年生存,一年给付一次,累计给付达到基本保额,合同终止。
5、豁免保险费:合同生效1年后,罹患合同定义的癌症,豁免余期未交保费。
6、身故保险金:18周岁前,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18周岁后,105%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给付金额较大者,合同终止。
附加险:国寿附加防癌两全保险
1、 身故保险金:
18周岁前,附加险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
18-40周岁,附加险160%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
41-60周岁,附加险140%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
61周岁后,附加险120%已交保费或现金价值较大者。
2、满期保险金:合同期满,被保人仍生存,未发生癌症,100%返还已交保费,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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