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人寿福鑫高照年金保险怎么样?保什么?
渤海人寿福鑫高照年金保险怎么样?
所属公司:渤海人寿
投保年龄:符合承保条件者
保险期间:与保险公司约定
交费期间:3年、5年、10年交
产品特色:投保后第5年和第6年可领取两次特别生存保险金;第7年开始至保险合同期满,每年可领取生存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还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且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60周岁,可豁免后续保险费,适合有财富传承需求、稳健理财需求的人群。
渤海人寿福鑫高照年金保险保什么?
一、特别生存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第五个保单周年日及第六个保单周年日生存,按本合同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向特别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分别给付一次特别生存保险金。具体比例如下所示:
3年交的,给付比例为60%;5年交的,给付比例为100%;10年交的,给付比例为100%。
二、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第七个保单周年日(含)起,至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按照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年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
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者全残,按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不计利息)与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向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者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若投保人在本合同交费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全残,且同时满足下列两个条件的,将豁免本合同自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之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
2、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时未满60周岁。
渤海人寿福鑫高照年金保险不保什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在本合同成立(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3、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5、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因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第1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因上述第3项至第7项情形导致投保人身故或者全残的,以及投保人因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本公司不予豁免保险费。
综上所述,渤海人寿福鑫高照年金保险属于投资理财保障产品,提供特别生存金、生存金、身故或全残保障,还有投保人因意外导致身故或全残可豁免保费。大家还有什么疑问,可以来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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