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邦万年盈年金保险保障责任+免责条款+犹豫期及退保
安邦万年盈年金保险保障责任
1、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已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的现金价值较高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2、生存年金
被保险人在本主险合同第5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的,根据本主险合同交费期间的不同,在第5至第9个保单周年日按照本主险合同年交保险费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年金”。
不同交费期间对应的给付比例如下:
交费期间为3年交的给付比例是18%;
交费期间为5年交的给付比例是30%。
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第10个保单周年日起,若被保险人在每个保单周年日零时生存且本主险合同有效的,按本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付“生存年金”,给付比例如下:
(1)若被保险人未满60周岁的,则给付比例为20%;
(2)若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的,则给付比例为60%。
安邦万年盈年金保险免责条款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无论被保险人的驾驶行为是否是引起保险事故的原因;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其他权利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2)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注:其他免责规定详见本主险条款“2.7其他免责条款”及相 关内容。
安邦万年盈年金保险犹豫期及退保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零时起,有20个自然日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主险合同(即退保),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您解除本主险合 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主险合同即被解除。对本主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主险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解除后,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综上所述,安邦万年盈年金保险的一些基本内容就介绍到这,大家如果还有疑问可以来咨询,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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