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养老保险金属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妇女在结婚期间实际领取或者应当领取的抚恤金,归夫妻双方所有。
刘先生和刘太太都是公司的白领,他们结婚四年多了。在家庭理财方面,夫妻讨论分工,刘先生的收入主要用于住房贷款、投资和保险,而张太太的收入则全部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今年年初,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刘先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财产和其他家庭共同财产。
经过认真考虑,张女士认为,除了房地产和股票,刘先生还拥有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商业养老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些都是家庭财产。因此,她在结婚期间向法院申请分割7万多处财产,包括刘先生的养老金和住房公积金。
刘先生表示,无论是社保或是商业养老保险金等应在实际取得后计算,他要退休后才能按月领取,现在根本无法支付,怎么能当作共同财产呢?
分析:
刘先生的这一疑问,其实已经可以在近年来的司法案件中找到可供参考的先例。在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养老保险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专门就此作出了解释,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财产安置补偿费。”
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现在的家庭财产,从财产的范围到财产的构成及财产的数量等都与以往不同。呈现出财产构成向多元化方向发展、财产数额显著增多、投资经营性财产在家庭财产中所占比例增大的趋势。相当一部分家庭的财产中,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储蓄存款、房屋等外,还包括在一些企业中的出资或者股份,以及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款项。
以家庭为基础的财务规划是混合物,夫妻双方对家庭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都有自己的贡献,不能单用金钱来衡量。建议夫妻双方都要有一定的退休理财意识,不要过于注重理财责任的一面。例如双方都可以各自为退休储备一些养老资金,保障各自利益的同时,也避免在家庭财富的使用和归属上可能发生的不必要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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