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财险案例,一起典型的家财险案例
随着人们保险意识的提高,大家就会选择用保险来规避风险、保障利益,许多人选择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来保护家庭财产的安全。以下是家庭财产保险的案例研究,介绍了相关的家庭保险知识。让财产保险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一、案情简介。王某于1998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他只为一台彩电和一台VCD保险3000元。两个月后,这场大火是由烈火燃烧引起的。王先生赶紧抢救了彩电及VCD,因为太晚抢救其他物品,造成4500元损失。王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有3种不同的意见。
二、意见各不相同。第一种观点认为第一种观点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但在实践中很难被接受。建议保险公司应收付补偿,以弥补王某的精神损失。
第二种意见认为,保险公司不赔。理由是《保险法》第24条明确规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之所以说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是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事故。所谓保险事故是指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事故事件。保险公司承保的是电视机与VCD,非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完全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有理由拒赔。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也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如果保险公司对王某的行为给予奖励,会起到一个带头作用,其它保户在发生事故时,也会尽力采取措施,防止减少损失,这对保险公司来说也有利。
三、分析与处理意见
上述观点有其自身的原因。处理这一案件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作为救助费而被拒绝。我们首先假定,当灾难发生时,王某抢救的是其他物品,而不是彩色电视和VCD,保险公司无疑将承担3000元的保险赔偿责任。王某完全可以这样做,也能名正言顺获得赔偿,但王某选择以损失其他物品的方式救出投保财产,即无暇顾及其他物品而导致损失的原因是为了尽量防止或减少标的损失,从这一点上看,我们仍可认将其他物品的损失金额认为是施救费用,只不过表现形式不是金钱而是实际财产。根据《保险法》第41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因此,保险公司应该赔付,这不是对王某的奖励,更不是施舍同情,而是合情合理的赔偿义务。另外要说明的是,王某虽造成损失4500元,但保险公司的赔付金额必须在3000元以内,即不能超过保险金额。通过对这则家财险案例的,相信广大消费者对家财险的用处进一步加深,我们的利益受到伤害时,要懂得去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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