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是什么;有哪些保障功效
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促进社会稳定,减轻政府压力,公众对政府往往有不正确的依赖感。一旦发生引起大量的人员伤亡的火灾事故,部分受害群众总是希望从政府那里得到救助。如果遭到拒绝,边有可能发生种种纠纷,比例与社会稳定。但是如果政府对受害者进行救助,将对政府的财政预算构成较大压力。
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保险人恰好是在民法中作为加害者应该向受害人赔偿的业主,其保险责任恰好是由于火灾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如果强制业主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由火灾事故多导致的赔偿责任的风险将从业主转移到保险公司。此时保险公司将发挥社会管理功能,负担起向受害者进行赔偿的义务,从而使政府得以摆脱潜在赔偿人或义务赔偿人的身份,即可以保持社会稳定,有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
从公众利益的角度看,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可以使受害公众得到更多且更有保障的经济补偿。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中存在着大量的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规定这种切也组织形式将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为某些企业逃避赔偿责任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出现企业逃避赔偿责任的情况,受害公众将可能无法得到应有的赔偿,而且还有一些实力较弱的业主,即使按照法律必须承担无限责任,也有可能无力支付赔偿。如果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万一发生火灾事故,受害公众所拥有的要求赔偿的权力将会部分地得到保险公司的保障。
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为火灾高危单位;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近日,我省出台《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科学界定火灾高危单位分类范围,从严明确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
规定结合我省社会单位实际,明确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并综合考虑建筑面积、容纳人数、楼层高度、产储容量、危险程度等因素,细化了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分类层次。火灾高危单位主要包括建筑总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建筑面积2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200张以上床位的敬老院、养老院;长度超过3000米的特长公路隧道等。
为明确主体责任,规定要求火灾高危单位应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应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应每年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评估结论对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相关单位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
人们总是认为保险公司就应当承担风险,但事实上保险公司不是赌博的庄家。就其自身的经营特点来开,保险公司总是希望获得尽可能大的风险集,从而分散他所承担的风险。就这一点来看,强制推行火灾公众责任险对保险公司开展相关业务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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