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重疾险,重疾险保单满2年带病投保也能获赔
以前,只要客户是带病投保的,不管过了多长时间,只要在理赔时,保险公司查明在投保前,客户确实有过相关病史,完全可以拒赔。但是在新《保险法》实施后,只要保险合同时间超过两年,及时客户是带病投保的,理赔也可以得到。这就是在新《保险法》中新增的有关不可抗辩条款,但法官也提醒说,这一条款和免去如实告知并不一样。
案例:在投保时就有病,于是在理赔时,险些遭拒。市民李女士就在最近,如愿获得了保险公司支付的4万元理赔金。据了解,早在2006年,李女士就购买了某保险公司的康宁终身保险,2万元的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根据保险条款约定,如果确诊重大疾病时,按保险金额两倍,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09年4月,李女士被医院确诊,患有慢性肾功能衰竭,后来接受了换肾手术。
2009年10月,李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拒赔。理由是:根据病历,被保险人已患慢性肾功能不全10年。而当初的投保单上关于最近健康状况及过去10年是否患有下列疾病一栏中全部填的是否。于是,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故意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绝理赔。
李女士称,她在投保时已向保险营销员如实告知了自身的疾病,但营销员称不影响承保,并帮忙填好保单后交由她签字。于是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法院近期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额4万元。
分析:超2年不告知也能获赔
市中院民四庭王晓琼法官解释说,法院做出这一判决,是根据新《保险法》中增设的不可抗辩条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就是说,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本市法院目前在审理的保险诉讼中,有20%的案件都属于这种投保人由于没有尽告知义务,从而使得理赔遭受到了拒绝。王法官说,最近一些年,由于保险公司想要扩大业绩,在拉保单时,营销人员往往非常宽松,在理赔时,经常会因为保户没有如实告知而拒赔。在实施新《保险法》后,宽进严出的方式将会转变成严进宽出,而对于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他们将受到更严格的约束。
提醒:不可抗辩条款非免告知
虽然有新《保险法》为投保人撑腰,但市中院民四庭法官宿敏还是提醒市民,不可抗辩条款并不意味着投保时可免去如实告知。如查实是恶意骗保行为,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然会拒付,并将追究涉嫌人员刑事责任。
在人寿、医疗等保险中,要如实回答保险公司书面询问的健康情况等问题;在车险中,要具实填写车辆类型(轿车、农用车或卡车等)、车辆性质(经营车辆或非经营车辆)等。宿敏提醒说,对于投保人来说,有病并不一定不能投保,只是在险种选择和保费数额上有所不同。投保人不要因害怕多交保费或担心保险公司不同意承保,而不向保险公司进行如实告知。否则,一旦出险,很有可能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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