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时的注意事项,“带病投保”不可取
就在最近,在某门户网站,一位匿名的网友发帖咨询带病投保问题:一上来就声明自己患了某种慢性重疾,于是,他现在想买重疾险,为以后出险做准备,使自己有一份保障。于是,他想知道,对于带病投保,《保险法》有无具体规定。如果自己隐瞒病情投保,那么,如果发病,是否能顺利获赔。
在看了帖子后,很多人忍不住感叹,尽管这位网友身患疾病,值得同情,但是他想要通过钻法规漏洞,通过保险获得额外补偿的投保动机,这一点却不值得肯定。以前,也存在过很多类似情况,为完成业绩,有个别代理人在明知投保人有过病史的情形下,仍默许其投保。但这样做,一旦后者发病,如果被保险公司查出隐瞒病史就会遭遇拒赔。
不过,2009年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在这方面有了新变化,其中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险人自知道解除事由起,超过30日不行使解除权的,其解除权消灭。合同成立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换句话说,现在即使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也不能再以该理由解除合同,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此一来,在目前保险公司尚无信用平台能较便捷的获得被保险人相关信息的情况下,采用两年的不可抗辩期,不排除会引发诸如这位网友的个别投保人的道德风险问题。好在,楼下答复这位网友的回复者中,许多人还是建议他不要隐瞒病情,若被发现,查实是恶意骗保,即便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仍可能拒赔,甚至要追究法律责任。
的确,虽然有新《保险法》撑腰,但保险公司设计每个险种都会考虑潜在风险,通过设置观察期和免责期来作为风控的手段,如重疾险,观察期通常为180天,心脏、肾脏等特殊疾病的观察期甚至可达一年。所以,无论这位网友患有何种慢性疾病,若想病后投保硬捱那么长的期限,无疑十分危险。
况且,保险公司对于医疗险及重疾险的出险,还有一些事后调查程序,如果投保人抱着侥幸心理,想要赌一把,这样的话胜算很小。说到底,保险其实是对人生风险的提前防范,一定不要铤而走险,把原本的保护手段变成了自我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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