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起宁波医疗保险部分就医政策有调整
日前,宁波市人力社保局出台文件,调整了三项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政策,新增6家上海指定医疗机构,并将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纳入了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取消了医用材料的单件医保最高支付限额。
上述调整后政策适用于宁波市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医疗机构方面,宁波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往上海就医的指定医疗机构,新增了上海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瑞金医院北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仁济医院南院、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东院、上海市第十人民医院、上海市东方医院。参保人员经核准转往上述医院就医的,发生的医疗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先自付5%,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由个人先自付10%,再按我市定点医院就医同样的待遇标准结算。医疗项目方面,将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纳入了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由于宁波市第二医院是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宁波市唯一一家具备耐多药肺结核诊断、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所以全市参保人员患耐多药肺结核需申请医保特殊病种及进行相关治疗的,指定医疗机构为第二医院。
医用器材方面,取消了单件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包括冠脉支架、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半髋关节及配件、人工全髋关节及配件、人工膝关节及配件、人工全肩关节及配件、人工股骨头、人工肱骨头、关闭器、封堵器、疝气补片、骨科四肢及骨盆内固定材料。同时统一了医用材料单项最高支付限额的计算办法,一次住院过程中,人工器官类和骨科脊柱内固定材料的单项材料累计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为3万元和2万元。
宁波市人力社保局提醒,由于上述调整后政策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执行,市民一定要注意时间。涉及材料单件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使用该材料的发生费用时间为准,例如10月31日之前手术使用上述冠脉支架等相关医用材料的,医疗费待遇计算时仍按原单件支付限额标准计算。2014年11月1日后手术使用相关医用材料的,就不再有单件限额限制了。而涉及材料单项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政策调整的,以参保人员本次治疗出院结算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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