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施行
昨日,记者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于2008年6月实施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施行两年来,根据出现的一些问题和新形势,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其进行了修改,并已报相关部门批准。
修改后的《提取办法》于11月3日开始正式施行。昨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稽查处处长刘兆逊针对其中的一些重点问题进行了解读,《提取办法》主要有5大变化。变化1无力支付回迁安置费可申请提取之前规定的提取条件中“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的”取消,将“自住住房拆迁,家庭生活困难无经济能力支付回迁安置费用的”增加到条款中。解读:根据两年多以来的工作实际,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等受到严重人身伤害发生的费用,均有相应的责任部门负责承担,因而把此条款取消;而在拆迁过程中,因为家庭困难拿不出回迁安置费的群体需要照顾,公积金可以为他们解决很多实际问题。
变化2单位破产劳动关系解除就可提取为解决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处理,第三条提取条件增加第十一款“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职工办理失业手续,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解读:增加此条款是因为考虑到很多企业破产后给职工的手续不是很明确,为职工提取公积金带来不便。因此,只要单位宣告破产,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就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
变化3提供居住证农民工方可提取为缓解农民工租赁房屋的资金压力,增加“非本市城镇务工人员租赁房屋的”,“提供非本市身份证明、、驻地派出所办理的居住证”可以提取。解读:原来农民工只要提供身份证,再提供一份租房协议,就可以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每月的房租。近来,从长春市公安机关了解到,凡是外来人口都必须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备案,办理居住证。
要求农民工提供居住证也是增加了认定手段。变化4避免法律纠纷进行必要的修改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安全,避免发生法律纠纷,对以下条款进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1.第二章第四条不予提取情况增加以下条款:逾期偿还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被冻结的;提供伪造证明文件提取,经调查核实的;购买非本管辖区内又非户籍所在地住房的。2.第十条增加单位把关和中心核实程序,修改为“依照本办法第三条第项规定提取公积金的,应在事件发生后一年内提出申请,由单位出据《提取人家庭收入及困难情况证明》,经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部分。”3.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公证书或裁定书或判决书。”4.第四款被判刑职工提取时提取要件增加“监狱管理部门出具‘见证’意见的提取委托书或公证书。”5.第五款修改为“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商业银行贷款的提供经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借款合同、还款证明;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借款合同;配偶提取的同时提供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解读:第四章第十三条第三款的修改主要是为避免法律纠纷,以前曾经出现过一些家庭尤其是再婚家庭,在认定继承权时出现过纠纷,因此增加了提供相关证明要件的规定;第四款被判刑职工提取时提取要件的增加也是考虑到犯人也有保护自己财产的权利。变化5持相关证件可查询3年内账户明细新增“职工本人及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有异议的,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查询申请书》及本人身份证,可查询3年内的账户明细记录”,作为办理提取后有异议的职工查询的依据。针对目前存在的损害职工利益的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新增“对经核实使用伪造虚假证明文件违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录个人征信系统,通报职工所在单位,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依法追缴。”
解读:这些新增规定都是针对加强管理而设,对于保障职工权益等都有积极意义。修改后的《提取办法》将更加严谨和严肃,并具备较高的操作性,对于提高长春市职工住房消费能力,拉动城市经济增长会起到更加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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