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允许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
住建部近日透露,正在研究修订公积金条例,考虑放开个人租房提取公积金的规定。昨天,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我市从2005年开始就允许个人提取公积金用于租房,相关对象、条件以及流程规定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此项政策惠及的对象是租住住房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职工,可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提取额度为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以上的部分,每次提取额度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房租金额,需要提供租房和家庭成员收入的有效证明。
据介绍,以下人员不受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10%的限制,不需提供家庭成员收入的有效证明,只需提供租房有效证明和下列材料:享受南通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持市、县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的人员,提供特困职工证;承租廉租住房的人员,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领取南通市企业最低标准工资的人员,提供领取企业最低标准工资证明;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就业登记证;残疾人员,提供残疾人联合会核准的;进城务工人员和外来择业人员,提供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此类人群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的,可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每年申请提取一次,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当年房租金额。
此外,新就业人员租房,也可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新就业人员是指各类学校毕业,且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时间不满五年的就业人员,需要提供毕业证书、租房有效证明。在租赁期间每年可提取一至两次,申请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房租金额;房租明显高于市场价格的,按当地社会平均住房租金确定其提取的金额;多人合租住房的,提取人只能限于租房合同明确的承租人,且承租人需共同提取,共同提取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当年房租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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