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房屋维修基金该由谁收
明怎么也想不通:“太原市房地局不认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的资金证明,没办法,我又向房地局缴了一份维修基金。但这维修基金到底该谁收呢?”为了弄清此事,记者连日来展开了采访
。3月10日,在记者的努力之下,事情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结果 起因,省级机关房改房办理过户 据李锦明介绍,他的房子本来是原省纺织厅的,归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上个世纪90年代房产改革的时候,他以5万多元的价格拿到了100%的产权。“房屋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所以,2002年,国家开始征收维修基金的时候,我的维修基金给了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然而,直到我去办理过户手续,才被太原市房地局的工作人员告知,维修基金应该由房地产主管部门收取。”无奈,李锦明来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说明了太原市房地局的意见,但对方并没有给自己退钱,而是出具了一份资金证明:“李锦明住房的维修基金1096.21元,已进入我中心的专户”。可是太原市房地局并不认可这个证明,说只有在房地局缴纳了维修基金,他们才给办理过户手续。 急于办理过户手续的李锦明面对这种情况,只好又缴纳了一份同样金额的维修基金。 “你看这里,‘省级驻并行政事业单位已售公用住房的维修基金委托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归集’。”李锦明给记者拿出一份由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转发的文件,说:“省财政厅、建设厅共同下发的‘关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的补充规定’上写得很明确。” 李锦明认为,太原市房地局不应该向自己再收一次维修基金。太原市房地局:我们是按政府规定收费 就李锦明所遇到的问题,太原市房地局物业管理处李玉东处长给记者作了详细解释: 、建设部、财政部还有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的相关规定都说明:维修基金应该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即太原市房地局来管理和使用。太原市房地局收维修基金的费用,是按照政府的规定进行的。 但是2001年4月,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下发的规定:“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复后,到省直机关委托银行分别开立省直机关维修基金专户下的单位维修基金专户”、“维修基金……住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基金拨款程序:将维修计划及山西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维修基金使用审批表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会同省财政部门核准,办理维修基金的拨付”。这个的有关条款和建设部、财政部建住房213号和省建设厅、省财政厅晋建房字57号的规定不符。
2003年7月2日,省财政厅召集省建设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太原市房地局就维修基金到底该给谁进行了协商。省财政厅同意将收缴个人2%的维修基金划拨到太原市房地局维修基金专户,以保证各单位和个人正常办理房屋产权交易办证等手续。如果涉及到共用部位维修,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再向太原市房地局申请维修费用。 “李锦明缴了两次维修基金,是因为他在办理维修基金划转手续时,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不予受理造成的。”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产权是谁的谁就能收费 “产权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维修也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进行,钱就应该由我们来收。”3月8日,记者就此事采访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田主任时,田主任对记者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收取维修基金并没有错。 田主任认为,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来收维修基金,一开始是由事务局和财政厅下了文件的,建设厅和财政厅也同意由事务局来收。而且,在北京等省市,省级机关的房改房维修基金也是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的,“我们不会向太原市房地局申请维修基金”。
对于李锦明缴了两次维修基金的事情,田主任表示,不管怎么样,他们会把所收的1096.21元退还。 省财政厅:基金应缴至太原市房地局 “公有住房卖出后,产权就是业主的,而不是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的。”3月10日,记者就此事采访了省财政厅综合处副处长贾富元。他介绍说,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不能以房屋产权属于自己为由,收取个人缴纳的维修基金。据贾富元介绍,维修基金分两部分:公有住房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公有住房出售后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按比例提取的维修基金。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维修基金交由物业管理企业代管,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交由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管。“所以,像李锦明这种情况,维修基金应该交给太原市房地局,如果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已经收取的,也应该将资金转至太原市房地局。” 当了解到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级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此有异议时,贾富元当即拨通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有关负责人电话,就维修基金该由谁收一事进行解释,并明确表示,以后个人要缴纳的维修基金由太原市房地局归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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