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乡社保所长伙同3名村医贪污农合医保补偿
6日从重庆奉节法院获悉,重庆市奉节县一个乡社保所副所长王某,伙同村医罗某、陈某、易某贪污农合医保普通门诊补偿费92616元,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4人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自2011年9月至案发前担任奉节县某乡安监办主任、社保所副所长兼合营办主任一职,负责该乡合作医疗保险的相关工作,负有对该乡的合作医疗保险普通门诊补偿费用的报销进行审核的职责。
根据该县相关文件规定,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2011年、2012年的普通门诊补偿分别为45元、70元,并从2011年开始,此费用仅限当年使用,未使用或未用完的不结转下年使用,也不冲抵下年参保自筹资金,划入大病统筹基金管理使用。
2011年12月底,王某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与辖区内的3个村的村医罗某、陈某、易某在其办公室内共谋将辖区内参保人员未使用或未使用完的普通门诊补偿费用套取出来予以平分。此后,王某从其管理的合作医疗保险系统中查询到辖区内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补偿费用的余额,并从医保系统中将该余额予以下账,由罗某、陈某、易某分别根据王某查询的参保人员账户相关信息填写本县农合医疗门诊医药费补偿登记表,再由王某开具本县农合医疗村卫生室补偿费用结算审批单,最后由罗某、陈某、易某分别用该结算审批单到乡卫生院领取所套取的普通门诊补偿费用。2012年12月底,王某分别与罗某、陈某、易某采取与2011年同样的方式套取了辖区内部分参保人员未使用或未用完的普通门诊补偿费用。王某等4人自2011年12月底至2012年12月底,共套取普通门诊补偿费用92616元,其中王某与罗某共同套取35627元,王某分得17750元,罗某分得17877元;王某与陈某共同套取37029元,王某分得18500元,陈某分得18529元;王某与易某共同套取20600元,除实际诊疗支出640元外,王某实际分得10235元,易某实际分得9725元。
案发后,王某等4人分别向检察机关退缴了全部赃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担任奉节县某乡社保所副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与担任村医的被告人罗某、陈某、易某共谋,共同骗取普通门诊补偿费用共计92616元,其中王某与罗某共同骗取35627元,与陈某共同骗取37029元,与易某共同骗取19960元,并据为己有。
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且系共同犯罪,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检举他人犯罪,并查证属实,系立功,可依法减轻处罚;四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诉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四被告人已分别将其贪污的公款全部退缴,未給国家造成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法院酌定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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