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考虑福利房因素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个人购买和修建房屋之用,由职工和单位分别按照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的公积金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实施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本来目的,是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应该说,在取消了福利房,而且商品房价格又与工资水平悬殊的情况下,政策初衷是好的。而且,在所有人都不享受福利房或都享受福利房的情况下,一般也不会存在不公平问题。
然而,近年来,仍有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在造集资房,仍有人分到福利房。在有些人已享受了这样的福利而另一部分人没有享受的情况下,再实行一样的政策,就会产生某些不公平。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和福利房都是国家给予的;而国家工作人员之间有岗位之别,贡献大小却不像企业员工之间那样可以有明显差别。
这种情况下,不加区别地为享受相关福利和没享受的人员发给一样的公积金,必会造成前者多占而后者相比前者少得的不公平。当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正是按这样的不公平方式进行的。
即不管是否已享受了住房上的福利,统一根据个人工资水平直接发给每人一定数额的房屋补贴,在发工资时由有关部门连同单位直接缴存的另一块一并转到个人公积金账户,成为个人财产。从而,工资水平越高的人,补贴的公积金就越多。
而且由于单位直接缴存的一块与个人缴存的一样多,使得一些地方政府为了隐形增加工作人员的收入,不断提高个人的缴存比例。由于工资与职务直接挂钩,在机关单位中工资水平高的多半都是领导。而这些机关领导又大都优先于一般工作人员享受了住房福利的相关待遇,这就使不公平的后果尤其明显,即已给了领导们巨额房产,却仍继续给其较高的公积金;而有的普通工作人员已工作了二三十年,却在没有享受到福利房待遇的情况下,越发因补贴低而无力购买商品房。
或许,企业尤其是私营企业为了效益的缘故可以效率优先,但在贡献大小较难评价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如果在待遇上对基本公平性欠考虑,就难免在合理性与正当性上令人怀疑了。因此,从公平角度出发,国家对那些已充分享受了住房上的福利的人,就不宜再与未享受的人一同补给房屋补贴和缴存住房公积金。如果存在所享受的福利住房价值极低,还不够工作时间同等却未享受相关福利者累积的住房公积金高的特殊情况,在缴存住房公积金方面也应有差别。总之,住房公积金制度根本上是为了解决住房问题,属于保障性的政策,就不应对已为其解决住房的人和尚未解决的人一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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