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
各县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市内各支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各住房公积金贷款受委托银行,各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文件精神,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异地贷款业务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在本市范围内购房,均可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拥有清远户籍并在本市购房,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合理确定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三、适当提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30万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40万调整为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借款人还款年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四、加强贷款管理。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五、本次贷款政策调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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