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5年1月1日起,市民在清远各县缴纳公积金在市区买房,也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个人贷款最高可达40万元,夫妻最高可贷金额为50万元。市财政局、市住建局、人民银行清远市中心支行2014年12月发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称,为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将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调整后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内公积金可异地贷款
《通知》指出,将推动本市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且在本市范围内购房,均可在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而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拥有清远户籍并在本市购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按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连续缴存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房贷
除了放开市内公积金异地贷款外,《通知》对公积金的贷款条件也进行了放松。明确: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市民以前在广州工作的,在清远工作缴纳了公积金,且合并起来达到6个月的,就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
对于贷款额度,《通知》也进行了提高。个人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30万调整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可贷款金额由原来的40万调整为50万元。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方面,《通知》明确:借款人还款年限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3年,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本次调整的出发点主要是方便群众和支持刚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肖宁介绍,目前我市的住房公积金政策中,首套房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下的,是没有账户余额倍数限制的,提高可贷金额后,刚需市民有望使用公积金贷款就可满足贷款需求。
《通知》同时要求,各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要切实加强贷款管理,简化贷款办理程序,缩短贷款办理周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缴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套房贷不作调整,第三套不予贷款
国庆节之前,央行和银监会发布房贷新政,规定结清首套房贷的家庭,再次贷款买房还可享受首套房贷政策,而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还清贷款的家庭,也可以申请住房贷款。现在我市的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保持不变。市民名下有一套房产且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的,申请公积金贷款须首付6成、利率上浮10%。
2013年9月1日,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差异化政策正式施行。根据当时政策,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个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40万元,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
新政对第二套房的认定不变,申请人购买第二套住房,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仍然不低于60%,并且可贷额度不高于个人或夫妻公积金账户余额的6倍。但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个人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而对于第三套房,《通知》则表示:不得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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