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具体规定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对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作如下具体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租赁住房时,可以提取承租人及配偶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金。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的承租人及配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㈠承租人及配偶在工作所在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承租的住房用于家庭自住; ㈡在承租住房内的居住时间连续满六个月。
三、支付房租的提取额度按下列标准同时计算: ㈠不得超过已承租期内实际支付的房租总额,其中私有住房的已承租期由租赁住房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核准。 当提供的房屋租金明显高于房屋所在地正常租赁价格时,公积金中心可按租房面积重新核定; ㈡提取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提取至个人帐户内存储余额百元以上;提取人个人账户已经封存的,可提取个人账户内本息余额,符合销户条件的,可以注销个人账户。
四、办理提取时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㈠提取人身份证和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 代他人领取的,须同时出具书面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以承租人配偶身份提取的,应提供结婚证或能证明婚姻关系的户口簿。 ㈡ 经提取人单位审核的。 ㈢还应当根据不同的租赁情况,提供下列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承租公有住房的,提供与公有住房管理部门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凭证。 2、承租单位住房的,提供与单位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支付房租凭证。 3、租赁私有住房的,提供租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税务凭证,并提供经租赁住房所在社区或村委会核实的。 ㈣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提取人可按下列顺序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㈠提供本具体规定第四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㈡单位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出具; ㈢提取人或委托代理人持和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 ㈣提取人到银行取款。 实行个人账户托管的、单位破产、解散或撤销的,提取人或委托代理人可随带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直接办理提取手续。
六、本具体规定所称公积金中心,包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各县分中心、区管理部。
七、本具体规定从2006年1月起在湖州市区执行。三县可根据当地的住房租赁情况,制订切合实际的操作规定,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后执行。 来源:湖州住房公积金网 律师声明:中国房产超市网转载此文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本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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