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

根据省建设厅等文件精神,撤消湖州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和原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省编委批准同意,设置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相当于副处级的事业机构,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一、主要工作职责 贯彻执行并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落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和决定; 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行政执法。对住房公积金缴存、支取、个人住房贷款的发放、偿还等行为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负责编制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报告,编制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转移、封存等业务,审批核准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与使用;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财务核算,负责对住房公积金会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的稽核,并向社会公布经国家审计部门审计后的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 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安全保值与增值,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信用系统,保证贷款本息按月回收; 负责记载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审批核准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提取、使用; 承办市人民政府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工作职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机构4个: 办公室 负责中心有关政务、事务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草拟综合性报告、文件和各项管理制度;负责文秘、宣传、综合档案、信息、保密、保卫、信访、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各项工作任务、规章制度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查督办;负责组织人事、劳动工资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外接待、会议会务组织等工作;负责计算机系统设计、开发及运行管理;负责对全市管理机构岗位目标责任制的年度考核。 归集管理科 负责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的宣传与推行,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年度归集、提取和使用计划。 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年审年检、缴存基数调整、审批核准单位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等管理工作;负责对外具体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账户的开设,按月托收,转移、托管、支取、封存、销户等变更业务,负责定期对个人账户结息和与缴存人对账等业务;负责对缴存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负责组织和实施行政执法工作,经办行政执法案件的核实、听证、应诉等工作;负责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补贴的记载、提取和使用。 使用管理科负责拟定全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有关政策和具体实施,编制、执行年度委托贷款规模和计划。具体负责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咨询、申请受理、贷款资格审核、签约、发放、回收、催讨等业务;负责个人贷款信用体系的建立与跟踪管理;负责对逾期贷款的提起诉讼和抵押物处理、清欠等工作。 稽核财务科 负责编制、执行全市住房公积金预算、决算报告,制订各项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对市中心及下属分中心、业务管理部住房公积金会计、业务资料真实性、准确性、可靠性的稽核。 负责建立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体系,开展银行收付结算业务,进行会计总账、明细账核算;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会计、统计报表的汇总、报送工作;负责编制机构综合管理经费预算和会计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负责管理机构的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三、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设置 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德清、长兴、安吉县分别设立分中心,业务上受市中心领导,统一管理、统一制度、统一政策;行政上实行县政府与市中心双重领导、以县政府为主的领导体制;现阶段在资金运作上仍分级核算、分级负责。分中心为副科级事业机构。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别在吴兴、南浔区设立业务管理部,作为市中心的派出机构,为副科级事业机构,负责辖区内住房公积金的业务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核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事业编制为24名,其中:市中心编制15名,吴兴区业务管理部4名,南浔区业务管理部5名。建议德清、长兴、安吉县分中心各核定事业编制8名。 市中心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科室领导4名;吴兴、南浔区业务管理部各设主任1名。建议分中心各设主任1名。 五、经费来源 经费来源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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