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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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进一步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贷款需求,11月10日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行新的住房公积金借贷新政,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并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
新政要求,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只要在时间上前后接续,可合并计算缴存时间。同时,因工作调动造成断缴的,在现缴存单位一次性全额补缴所欠住房公积金后,可视为按月连续缴存。
除此之外,新政还要求,今后在全国范围内其他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户籍所在地在济宁行政区域内的职工,在户籍所在地购买自住住房时,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并执行济宁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凡在济宁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均可向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另据了解,当济宁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达到85%以上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委精神,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主动采取措施,优先支持缴存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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