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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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以下问题向专家请教:
1、对于在1998年购买的期房,去年交房的商品房,是否必须交纳维修基金。因为据我所知,类似情况的商品房,有的开发商要求在收取房款时交此基金,有的并未让交。这之间有何区别,是否与甲类住宅有关?
2、请问此基金是否应在办理房屋产权时才交给开发商而不应在买房或交房时征收?
3、关于“契税减半征收”政策,报纸早已宣传,但为何开发商仍按4%房价征收。
4、希望介绍不同类型住宅物业费征收标准不同的有关规定。
当初北京市房地局、市房改办、市财政局联合发出关于归集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通知中规定: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住宅的购房人,均须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交纳商品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商品住宅购房者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时将维修基金足额交至房地局;房地局代收维修基金时,须向购房者出具北京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北京市住宅维修基金专用发票。不交纳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房地局将不予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和权属登记手续。依据规定,凡是购买商品住宅的购房者,应交纳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应在办理房屋立契手续时交纳。如果房地产开发商代替购房者办理购房后的产权过户手续,购房者应在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协议交房价款时同步进行。再由房地产开发商交房地局有关部门代管。我国房屋契税征收,自1954年修改颁布契税暂行条例后,一直按契税税率6%执行。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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