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保险金额如何确定?
由于家庭财产一般无帐目可查,且财产的品种、质量、新旧程度千差万别;财产价值大至房屋,小到一般的衣物,相差悬殊。所以家庭财产的价值由被保险人单方面估价,投保时由被保险人自行确定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并不上门核实。投保人投保时应根据家庭财产的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保险金额,但不能超过家庭财产的实际价值。如果定得过高,超出家财的实际情况,一旦遭受损失,填写损失清单时必然无财产可填,且保险公司还要核实、调查了解。超保了不可能超赔,保险公司还是按实际损失赔偿,超保只是多付保费。另一方面,如果保险金额定得过低,一旦遭受大些的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损失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则必然使一部分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家庭财产保险的赔偿方式釆用的是第一损失赔偿方式,即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财产损失金额赔偿的方式。保险金额限度内的损失为第一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为第二损失,由被保险人自负:可见,当损失金额小于等于保险金额时,赔款额即为损失金额;当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赔款额则为保险金额。
同时,家庭财产保险采用分项式保险合同,即被保险财产分项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则对每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支付。因此当被保险人的某项财产价值增加寸,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通过加费增加保额的形式使该项财产得到足额的保障,如家用电器项下原保险金额为2 000元,后添置洗衣机1台,使总值增为3 500元,若此后发生火灾,家用电器全损,若没有将洗衣机补办保险,则被保险人只能得到2 000元的最高单项保险金限额的补偿,尽管总保险金额可能达到了10 000元;
因此,在确定保险金额之前,不妨对家庭的所有财产作一番估计。从大件、贵重的算起,如彩电、音响、冰箱、录像机、洗衣机、家具、贵重衣物再加上一般的财物,根据新旧程度逐一相加。因为在确定被保险财产的实际损失价值时,均以当时、当地的该项财产的相应的新旧价值确定。如果还要投保房屋,也要分别估计金额,房屋的造价因建造材料而异。房屋发生保险责任损失时,其补偿以恢复原状所需的费用为标准,但以保险金额为限。部分损失时,按受损程度计算赔款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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