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要怎么处理?
保险合同当事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难免因权利、义务等问题发生纠纷,特别是在发生灾害事故后,容易在保险责任、核实定损、赔偿金额等问题上产生分歧。因而各保险条款都订有争议处理内容,规定双方发生纠纷,应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尽量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或法院处理。
仲裁是指由第三方对当事人发生的争议作出判断或裁决,是用行政手段解决合同纠纷的一种办法,因而仲裁不是司法行为,是一种行政行为。我国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理,采用二级仲裁制。当事人对仲裁不服,在10天内向上级仲裁机构提出。如对二级仲裁仍不服,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审判并判决、申请仲裁时,要向保险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仲裁机关提交申请书,受理后,仲裁机关将申请书副本发送给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旺据:仲裁机关根据调查研究和证据,在查明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若能促使双方达成协议,便作出调解书发给当事人执行,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自觉履行。调解不成或调解书送达前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反悔,则由仲裁庭仲裁,并发给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双方接受仲裁结果或15日内未上诉的,仲裁决定书便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必须认真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不是必经程序,保险争议双方不愿经过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庭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分摊;调解没有达成协议的,经仲裁庭仲裁处理后,由败诉方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则按比例分担。
法院处理属于司法处理。保险合同纠纷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首先由起诉人向管辖法院递交起诉状,法院立案后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被告应在15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经过审阅材料、调查研究、收集证据,在弄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先进行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可发给调解书执行,没有达成协议或当事人一方在调解书送达前反悔的,则由法院审判并作出判决:人民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上诉;第二审的判决则是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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