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个税扣除标准调整;不超过月均工资12%
昨日,深圳市地税局依据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通知的规定,调整了我市住房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标准。
自6月1日起,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其实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单位和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15654.8元。单位和个人超过上述规定比例和标准缴交的住房公积金,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延伸:
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7月起不得低于1600元
一、调整内容
自2014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3年度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3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均工资的5倍,即不超过26091元。职工月均工资总额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2014年7月1日前缴存基数低于1600元的,自2014年7月1日起将自动调整为1600元。
自2014年7月1日起,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执行期限为2014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2014年7月1日至调整当月之间少缴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在调整后应予以补缴。
二、调整办理程序
已使用数字证书的单位可以通过数字证书在我中心网上办事大厅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未使用数字证书的单位可以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业务网点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手续。
三、其他事项
本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业务自2014年7月1日起开始办理。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均需要调整的,单位可同时申请办理调整手续。
单位在调整本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时,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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