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管理局: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经信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发〔2014〕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以下企业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企业兼并重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办发〔2014〕91号)等规定,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省政府《关于化解产能过剩矛盾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4〕10号)等规定,列入国家、省、市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12〕12号)等规定,列入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二、申报条件企业申请稳岗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和环保政策;按规定积极推进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按要求报送本企业稳岗情况和报表;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成都市城镇登记失业率;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三、补贴标准及期限对本市区域内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等工作期间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同一年度内,企业享受的稳岗补贴为: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在本市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申报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申请一次稳岗补贴。2014年符合条件的,可在2015年6月30日前单独提出一次申请。
四、申报流程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以下资料,向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市本级或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书面申请稳岗补贴。
1.《成都市失业保险稳定岗位补贴申报审核表》原件一式两份(已列入国家、省、市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计划名单的企业,由县级以上经济和信息化部门直接认定。无行业主管部门的企业,需提供工商行政管理、人民法院等部门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相关证明材料);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员工花名册;
4.企业基本情况及稳定职工队伍的相关方案。
(二)受理申请的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参保情况、裁员率、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由市就业局汇总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金额,并在门户网站和企业内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对公示无异议的,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市社保局按月向市财政局提出的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市财政局按失业保险基金拨付程序及时划拨补贴资金,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及时将补贴资金一次性划入企业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区(市)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人社、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及时兑现政策,并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加强基金监管。在确保按时足额兑现各项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要统筹考虑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失业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可持续运行。
(三)加强跟踪监测。各区(市)县公共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动态掌握企业岗位变化和职工队伍稳定情况,定期分析稳岗补贴政策效果。财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保障。稳岗补贴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到2020年底。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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