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一小”医疗保险政策为妥善解决老少医保
为妥善解决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大中小学生及婴幼儿的医疗保障问题,本市即将出台“一老一小”医疗保险政策。146.7万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学校的在册学生及学龄前婴幼儿和29.4万城镇无医疗保障的老人将逐步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本市将在上述人群中建立相应的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其中政府将为这类参保人员进行补贴,预计“一老一小”两个制度实施后,财政每年补贴4亿元左右。
2007年9月1日起,本市家庭每人每年只需缴纳50元,便可为孩子上一份大病医疗保险;10月1日起,本市尚无医疗保障的城镇老年人,每人每年只需缴纳300元,超出1300元起付标准的医疗费用,可按60%的比例报销。
老人每年缴300元,超标部分可报销60%。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主要是保大病的原则,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主要解决住院的医疗费用。因此,肾透析、肾移植后进行抗排异治疗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的门诊三种特殊病被纳入此次新政策的报销范围。
据调查统计,目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0周岁以上,无医疗保障的老年人有29.4万人,其中:没有任何保障的老年人24.9万人;已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城市低保人员、参照低保标准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街道老积极分子4.5万人。此次改革将上述人员全部纳入参保范围。上述人群,每人每年缴纳1400元保费。其中: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0元,财政补贴每人每年1100元。
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超过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7万元。
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老年人及参照低保标准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在办理参保手续时,凭有关证件可免缴医疗保险费。
学生及婴幼儿每年缴50元,医保最高可报17万。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年龄在16周岁以下的非在校少年儿童、在托幼机构的儿童和散居婴幼儿均可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参保的学生及婴幼儿每人每年筹资标准为100元,新政策规定家庭和财政各承担50元。
学生及婴幼儿大病医疗保险报销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超过部分按70%比例报销,每年最高支付限额为17万元。
这一标准的制定主要考虑到学生及婴幼儿患大病的几率低,但患特殊病(如白血病等)花费医疗费用却很高,其筹资来源主要是以个人缴费为主,因此,起付标准、报销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均与老年人有所区别。
此外,目前本市农业户籍的学生,大部分已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少部分参加了红十字会的少儿互助金保险,为了避免同一学校中出现两种制度的矛盾,同时又尊重个人参保的意愿,此次改革本市农业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其中一种保险。
就医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每人可选3所定点医院。
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及婴幼儿的就医管理参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参保人员凭手册就医,可选择3所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除此之外,学生及婴幼儿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儿童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城镇老年人可在全市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直接就医。报销审核办法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
城镇老年人和散居婴幼儿由本人或亲属在户籍所在地街道社保所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婴幼儿分别在所在学校和托幼机构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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