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老工伤保险本月正式转由基金支付
从本月起,合肥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将正式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符合什么条件才能算是老工伤?哪些费用将转由基金支付?待遇转付的确认程序又是什么?
日前,合肥市劳动保障局出台新政策,就合肥市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待遇将正式转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做出具体规定。用人单位即日起可提出申请
据了解,此项新政适用于该市行政区域内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老工伤人员。其中,老工伤人员是指在2004年1月1日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且目前仍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人员。凡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人员,则不适用于这个政策。
从即日起,用人单位可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老工伤人员的基本信息登记造册,经老工伤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向合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确认材料。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工伤认定材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职业病诊断机构首次确诊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工伤但已享受工伤待遇的人员,提供原用人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登记资料及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当时事故处理的批复或者相关证明资料等材料。
部分鉴定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承担经确认的老工伤人员,已进行过劳动能力鉴定的,原鉴定结论仍然有效。鉴定结论作出已满1年的,工伤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在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按照复查鉴定结论计发。
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发生变化的,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未做过劳动能力鉴定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费用及相关医疗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假牙老工伤”将停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人员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合肥市工伤保险的,一经发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撤销确认意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按规定追回基金损失并追究用人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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