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工伤保险实现政策全覆盖
记者昨日从市财政局获悉,最近出台的《芜湖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规定,2010年10月1日起,全市事业单位将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至此,芜湖已实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各类企业和工商户工伤保险政策全覆盖。
据悉,一直以来,芜湖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含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工伤政策,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事业单位虽可执行机关工作人员工伤政策,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操作性政策和经费来源,其工作人员工伤待遇一直难以落实到位。新出台的《办法》将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使这一局面成为过去。
新政策规定,为提高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推进全市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芜湖自10月1日起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统一工伤保险待遇,统一基金管理和使用,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业务管理流程。
凡在芜湖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及职工,按属地管理原则均应参加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包括: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
《办法》对工伤保险费用征缴作出了详细规定。用人单位按月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月缴费基数为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与应缴费人数之积为缴费基数;人均月缴费基数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作为缴费基数。
按照规定,事业单位纳入工伤保险后,工伤范围、认定程序、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标准等均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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