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县贯彻执行《江西省人社厅关于社会保险法养老保险有关通知》
为妥善解决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要求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于2013年8月9日下发了《关于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曾在城镇用人单位工作过未参保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安县人社局于2013年9月22日下文贯彻执行该通知。
一、参保补缴范围 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本人自愿,可按个人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一)2011年6月30日前曾经与我省城镇企业(包括城镇集体企业、劳服公司、五七工厂、家属工厂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且能提供有效原始材料的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未参保的返城未安置就业知青);
(二)2010年12月31日及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均具有我省的城镇户籍。
二、申请人须提供的相关材料
1、向原工作单位(现管理机构或乡镇政府)提出的书面申请一式三份;
2、《参保补缴养老保险费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3、本人身份证、户口籍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4、本人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能够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材料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原工作单位与现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提供原工作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保凭证一式三份。
三、缴费年限
(一)、参保时,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二)、参保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
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工作期间的缴费年限后,一次性补缴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补缴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延长缴费至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时,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三、确定缴费基数
2013年12月31日前参保人员,补缴2012年前的缴费基数按2011年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1375.20元/月核定;2013年的缴费基数按2012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600元/月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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