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区参保人员下月享大病保险
10月10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传来好消息,从11月1日起,市区(含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员都可在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大病保险待遇。
据了解,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大病保险起付标准)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
其中,大病保险个人负担计算周期为自然年度。2013年参保人员个人年度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1万元(低保、特困、重残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5000元)。什么是合规医疗费用?
记者昨天了解到,为了让广大参保人员详细了解操作细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套制定了《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通知》。
其中,合规医疗费用是指:参保人员发生符合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目录报销范围的住院和特定大病病种门诊医疗费用。哪些属个人负担项目呢?
记者看到,个人负担包括以下项目:(1)个人按规定比例负担的费用;(2)乙类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按规定由个人先自付的费用;(3)经批准转外地就诊,按规定比例由个人先支付的费用;(4)特定大病病种门诊医疗超过大额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5)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费用。个人负担不包括以下项目:(1)医疗保险补偿起付线以下的费用;(2)因受连续参保缴费时间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支付限额政策影响,超过补偿限额的费用;(3)特殊医用材料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和住院床位费超过最高规定标准的费用。大病医保,补偿比例到底如何呢?
据介绍,市区大病保险实行分段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
据了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承办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卡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在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
而在筹资渠道上,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中分别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分别每人每月提取1元。
据了解,接下来,我市其他地区的大病医保也将尽快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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