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出台
昨天下午,记者从盐城市政府办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的医疗保险体系,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切实减轻参保职工和居民大病医疗费用负担,由盐城市多个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盐城市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实施意见(试行)》正式出台。
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从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明年将在全市范围内实施。
《意见》规定,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合规医疗费用。市直、盐都区、亭湖区、市经济开发区、城南新区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为市区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的保障对象。
“省人社厅明确各省辖市大病保险补偿的起付标准为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左右。我市上年度居民可支配收入为21940元,因此我市城镇医保将2013年起付标准确定在1.1万元;对低保、特困、重残三类困难群体,起付标准确定为5000元。”盐城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处长吴奎介绍说。
按照个人负担越重补偿越高的原则,《意见》明确规定:对大病保险实行按个人负担分段累进按比例补偿。起付标准以上至5万元,补偿50%;5万元以上至10万元,补偿60%;10万元以上,补偿70%。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还可根据今后大病保险运行情况适时调整补偿比例。
关于大病保险基金如何筹集的问题?盐城市人社局医保中心副主任马新玉回答说,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基金均按每人每月2元的标准筹集,其中: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从城镇职工个人医疗账户、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中每人每月提取1元。
此外,大病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一站式”同步结算服务方式。参保人员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医疗保险卡就医的,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经批准转外地医疗机构就医的,在本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费用时,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一并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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