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
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是梧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梧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设立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的批复》(梧编[1999]5号)批准,于1999年成立。本单位下设8个部门,分别为职工基金征缴部、居民基金征缴部、财务部、基本医疗审核部、工伤生育离休审核部、结算部、计算机部、综合部。采取集中统一经办管理模式,经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以及离休、二乙人员医疗费用管理等业务。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工作职责
一、统一办理统筹地区用人单位和个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
三、负责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
四、负责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
五、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其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给予指导和管理,根据协议对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梧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所
六、受理参保单位及其职工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咨询。
七、提出改进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建议和意见。
八、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相应的配套服务工作。
九、经办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保险费的收入和支付。
十、经办统筹地区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费用统筹费的收入和支付。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须知
一、就诊管理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时需使用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居民)的,必须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并用《医保卡》进行结算。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余额不够支付的,用现金支付。门诊护士、医生及收费员有权对其《医保证》和《医保卡》进行核对,并有权拒绝参保人员的不合理要求。因未出示《医保证》和《医保卡》造成不能享受医保待遇的,责任由参保人员自负。参保人员到定点医院门诊就诊时,开药量普通疾病一般以3日量为限;慢性病一般不超过7日量;特殊慢性病不应超过两周量。提出不合理要求的,院方有权拒绝。
二、门诊个人帐户或门诊补贴的支付范围:1.支付属于医保范围内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用材料的门诊医疗费用;2.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支付范围内费用的起付标准和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最新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