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医疗保险出新规
近日,双鸭山市出台了《双鸭山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法》从2006年8月1日起实施,将使全市2万余名市属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从中受益。
为切实解决好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障问题,今年上半年,双鸭山市先后两次召开市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在国家和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待遇支付等规定的总体框架下,制定出台了《双鸭山市市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
据了解,全市市属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遵循个人适当缴费、政府适度补助、权利与义务对等、缴费与待遇一致、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同时,按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医疗保险享受的范围在原有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基础上,大集体退休人员参照执行,一并纳入医保范围。
据了解,全市市属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资格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经委等相关部门配合。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须在200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到市医疗保险办公室办理参保手续。
《办法》规定,医改启动后(2000年1月1日)至2005年底市属国有、集体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企业有资产变现的,由企业在破产费中按企业上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6%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退休人员要个人缴费参加大病医疗救助;企业无资产变现的,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附2第一条(一)、(二)项的退休人员,采取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补助;提前退休人员,须由个人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补齐至法定退休年龄后,再采取个人每人每年缴纳300元医疗保险费,由市财政每年给予一定补助的办法参保。其待遇是适当建立个人账户(年缴费额30%左右),保住院基本医疗。同时,退休人员个人按规定标准缴纳大病救助金享受大病医疗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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