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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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求,结合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及失业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切实发挥失业保险保障生活的作用,从本月起,我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每人每月7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30元。
本次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的范围为2013年7月1日后,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对2013年7月至9月,已按原标准领取了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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