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调整新生儿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政策
11月30日起,兰州市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将实施新的政策。记者11月7日从兰州市人社局获悉,此次调整主要从参保时间、享受待遇时间、起付标准等方面进行了调整,规定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方可从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了参保缴费登记的,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据了解,2012年4月1日起,兰州市开始执行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取消了等待期,让新生儿出生后即可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填补了新生儿出生后的医保空档期。同年12月,兰州市对新生儿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作出补充规定,新生儿出生参保后,待遇享受从出生之日计起,且在定点医疗机构出生并首次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不设起付线标准,所发生医疗费用按规定支付。
此次,兰州市人社局针对近年来新生儿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参保时间、待遇享受方面的问题,再次作出了明确规定。新生儿因参保时间不同,享受待遇时间不同。即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方可从新生儿出生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时限办理参保的,按普通城镇居民参保规定执行,即当年参保,待遇享受期为次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同时明确了新生儿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期限,办理新生儿参保缴费登记时,按规定办理出生当年度及次年度参保缴费登记手续的,方可享受自出生之日起至次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另外明确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条件及时间段。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了参保缴费登记的,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住院起付标准。
起付标准也就是人们通常说的医院的“门槛费”,目前兰州市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200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为700元。但从明年1月1日起,起付标准将有所变化,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住院费用统筹支付起付标准由700元调整为1000元,其它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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