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保风险及其保险条件是什么?
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经济方法,是以可保风险为经营对象的,也就是说,并非家庭或个人的一切风险都能够进行保险转嫁。家庭风险管理是以一切风险为对象,而保险经营则是以特定风险为对象的。这种符合保险承保条件,即保险人可以承保的风险,就是可保风险,也叫保险风险。 通常,可保风险一般是纯粹风险,保险人对投机风险一律不予承保。因为如果承保厂投机风险则容易诱发道德风险或使被保险人从中赚取利益,这显然违背了保险原则。同时,因缺乏统计资料,无法确定其精确的损失概率,对投机风险保险人也缺乏起码的承保条件。然而也并非所有的纯粹风险都是可保风险,构成可保风险是有一定条件的,主要是以下几点: 1.大量同质的风险存在。任何一个可保风险必须是大量的被保险人均面临的风险,只有如此保险人才能运用大数法则较精确地预计风险损失的平均概率和损失程度,进而确定合理的保险费率,并通过向众多的投保人收取保费,实现损失分摊,完成保险补偿。 2.风险的发生必须具有意外性质,而非故意造成的。其目的在于防范道德风险发生,如纵火图赔、自伤索赔等。同时,也排除了必然性,通常必然发生的风险也不能成为可保风险。 3.损失后果必须能够用货币来衡量。也就是说,可保风险的发生最终要导致经济损失,且损失大小能用货币计算出来,只有这样才能确定保险人应补偿的额度。但人身保险具有特殊性质,其给付标准在保单出具时就必须确定。 4.风险所致损失应有适度性。因为轻微的损失无需进行保险转嫁,投保人完全可以自己承担,可能进行转嫁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另一方面,出险后的损失又不能过大,如超过了保险人的承受能力,便造成保险人无力赔付。同时,一些使大范围保险标的同时受损的风险如战争风险,也因无法在被保险人之间相互分摊损失,而通常将其作为除外责任。 5.可保风险必须具有现实的可测性,以便预测风险的发生概率。 可见,保险风险是有一定条件和范围的风险,但随着科技发展、社会进步,昨天的不可保风险正在变为今天的可保风险,随着新险种的涌现,可保风险的范围正在日益扩大。现实生活中,每一险种的可保风险,都在保险单上有详细的说明。 从以上分析也可以看出,保险也不是万能的,并非所有的损失均可通过购买保险而转移给保险人。保险是转嫁风险、补偿损失的好形式,但不是唯一的处理风险的手段,通常家庭的自保仍是必要的,二者应相互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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