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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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因依赖保险而放松自身的风险管理,保险人在业务承保上通常是有所控制的。比如保险人控制投保金额,防止高额投保,这样超过保险金额的损失仍由被保险人承担;要么对保险标的与被保险人共保,按比例分担损失;在财产、汽车和健康保险中,通常规定有“免赔额条款”,保险人对某些保险标的在一定金额或比率内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在保险人赔偿之前,被保险人先要自己负担一定的金额或比率;在人身险中为防逆选择的发生,除适当控制保险金额外,还进行风险审查,如医务审查、道德和职业方面的事务审查等;为调动被保险人防灾防损的积极性,保险人还采取了优惠回扣、减少保费等措施……所有这些承保控制措施,不仅利于防范道德风险,而且也防止了被保险人对保险的过份依赖心理。 此外,前面提到并非家庭的一切风险均可转嫁给保险人,对于不保风险或除外风险及其损失,尚需加强风险管理。再退一步讲,即使所有的风险损失都能获得保险的赔偿,但它也仅是一种经济价值的补偿,灾害事故给个人所造成的心理伤害和精神痛苦,却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同时,对个人来说财产损失虽可借助保险获得补偿,但对社会来说毕竟造成了物质财富的损毁或灭失,从这一意义上讲,事前预防胜于事后补偿。可见,参加厂保险并非万事大吉,切不可掉以轻心。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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