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济宁市生育保险政策问答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其中一项,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她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一、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
一是生育津贴,用于保障女职工产假期间以及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是生育医疗待遇,用于保障女职工怀孕、分娩期间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的基本医疗保健需要。
二、我市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三、生育保险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四、生育保险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生育保险参保缴费手续随同其他社会保险一并进行。
五、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有哪些?
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同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待遇的,同类待遇部分只可选择其中一种,不得重复享受。
六、不同类别的人员是否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所不同?
缴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有所不同。
具体为:
(一)参保在职女职工:可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生育及计划生育津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以下同);
(二)参保在职男职工:可享受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三)职工无工作配偶:可按照规定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七、生育医疗费包含哪些费用?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治疗费;女职工因生育引发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因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
八、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范围有哪些?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发生的生育费用;
(二)不符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规定的;
(三)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犯罪、酗酒、吸毒、自残、他伤、打架斗殴、交通事故等造成终止妊娠的医疗费用;
(五)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发生的费用,婴儿医疗、护理、保健、生活用品费用;
(六)在境外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
九、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标准有哪些?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和《济宁市生育保险怀孕检查基本项目》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即时结算。
(一)产前检查、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职工个人不负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以下标准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疗费用结算:孕期检查定额标准为1000元/人次,在一、二、三级医院分娩的医疗费定额标准分别为2000元、2500元和3100元/人次,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定额标准为180元/人次,流产术、引产术和绝育手续费定额标准为500元/人次。
(二)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医疗费,按前项支付标准的50%享受生育补助金。
(三)参保职工患妊娠期并发症、分娩并发症、产后并发症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济宁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单病种及最高限额标准》(济劳社[2009]56号)规定执行。
(四)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非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结算;低于生育保险医疗费定额标准的,据实结算。
(五)生育职工要求提供特殊医疗服务(含自行要求增加检查内容、未有剖腹产指征本人要求剖腹产手术等),相关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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