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山东省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
17日,记者在山东省新闻发布会上获悉,自2014年4月1日起,山东省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4月份,各地启动大病保险报销工作,对今年1月1日以来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偿。据统计,目前全省大病保险已经对962人次给予了补偿,补偿费用总额376.1万元。
据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韩金峰介绍,1998年以来,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山东省先后建立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初步构建起了全民医保体系。经过多年的发展,三项保险制度对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但总体来看,城乡居民医疗保障水平还相对较低,特别是患大病的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仍然存在 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的现象。2014年3月份起草并出台的《关于开展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两个文件标志着山东省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已全面建立并启动实施。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
山东省规定凡参加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包括农民和城镇居民),全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可以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是在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由大病保险资金对基本医保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补偿。合规医疗费用范围的界定,2014暂按合并后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目录执行。今后随着大病保险筹资水平的提高,将逐步扩大合规医疗费用范围,进一步降低城乡群众的负担。
大病保险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
大病保险政策规定,对基本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大病保险再给予补偿,实际补偿比例不低于50%。2014年,起付标准为1万元,起付标准以上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医疗费用的数额分段给予补偿,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1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部分给予50%的补偿,1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60%的补偿,个人年最高补偿限额为20万元。
例如,一位农村居民患大病,共花去医疗费30万元,政策范围内费用27万元,基本医保报销10万元,政策范围内个人自负部分共17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部分,扣除1万元起付标准后按50%报销4.5万元,剩下的7万元按60%报销4.2万元,这样大病保险合计报销8.7万元。如果加上基本医保报销的10万元,总共报销18.7万元,个人实际负担为11.3万元。如果这位患者的医疗费用再多一些,大病保险最高可补偿到20万元。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居民大病保险补偿的基础上,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且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还可由民政部门对救助对象再按规定给予一定救助。
M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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