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的特征
1.强制性
由于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存在着“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外部性”、“搭便车”等固有缺陷,单纯通过竞争性的市场机制难以达到医疗保险制度在全体社会成员之中完全覆盖的目的。为了克服商业医疗保险市场的这些弊端,国家必须借助于其公权利,运用法律等强制性的手段,要求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劳动者个人都必须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因此社会医疗保险也被称为“法定医疗保险”。
2.互助共济性
医疗保险基金的互助共济性,也称为统筹互济性。医疗保险基金来源于社会上不同性质的参保单位和个人的闲散资金,但只能用于补偿参保对象中少数人因病就医时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因而具有互助共济性。从参保单位角度来看,存在着不同经济状况的企业之间、企业单位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互助共济;从整体参保人群来看,存在着所谓“社会合作和社会团结原则”,即年轻人和健康的人资助老年人和有病的人、高收入者资助低收人者、单身及无子女者资助有家庭者和有子女者、在职人员资助失业者等。①因此,举办医疗保险,可以避免个人因为重大疾病带来的经济风险,减少因病致贫,从而达到实现社会安定的目的。
3.公益福利性
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公益福利性。它不同于商业医疗保险,以效率为原则,以营利为最终目的,也不同于传统的公费和劳保医疗制度,国家和企业对个人医疗费用“大包大揽”,个人缺乏自我保障和节约医疗费用的意识。由于医疗保险基金从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方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筹集,不仅能够强化个人的费用意识,减少相关卫生资源和经济资源的浪费,而且也体现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公益性,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使个人从集体互助中得到健康补偿,从国家的经济保障中感受到社会的关怀。
此外,按照有关规定,国家、集体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绝大部分,企业在税前形成医疗保险基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其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由政府财政安排拨付,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在基金运行出现“收不抵支”时,国家财政负有“最后兜底”的责任。以上这些特征均反映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公益福利性。
4.给付对象的特定性
按照有关规定,参保个人只有在缴纳一定期限、一定金额的医疗保险费之后,才能在患病期间获得医疗保险基金的补偿。因此,参保个人在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与依法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义务之间存在严格的对等性,这种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界定了医疗保险基金给付对象的范围。此外,为了确保医疗保险基金专款专用,对患病的参保个人采取医疗给付的补偿形式,补偿额度往往与参保职工患病的实际病情息息相关。这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实行定额现金的给付方式但对其最终用途不加限制的做法是存在差异的。
5.保值与增值性
由于医疗保险基金从筹集到给付之间存在着一定的时间间隔,与此同时,基金又是采取货币形态运行的,为了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功能的有效发挥,确保医疗保险基金长期运行的安全性和持续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一方面必须加强基金的监管,确保基金的完整、安全,另一方面又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手段,防止医疗保险基金的贬值或损失。医疗保险机构可以利用基金支付的时间表、空间差和数量差,将部分沉淀的基金进行安全有效的投资,如存人银行或购买政府债券等,尽量使医疗保险基金保值增值。
按有关规定,我国对医疗保险基金存人银行的计息办法是:当年所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三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账户的已支付保费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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